问题 | 无期徒刑是否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指出,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应当被永久剥夺政治权利。
一方面,剥夺政治权利是对某些特定权利的限制或剥夺,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第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二,发表意见、出版作品、集会结社、组织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利; 第三,担任各级国家机关职务的资格; 以及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另一方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具体来说,除了那些被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名,其他罪犯的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应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此外,如果罪犯所犯的罪名属于管制者,那么其附带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并应同时执行。 最后,剥夺政治权利,即是断绝犯罪人员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 这实际上是一种资格刑,其剥夺的是罪犯进行上述活动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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