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的刑期如何计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缓刑考验期限应当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是指该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的日子。 若在判决之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或抗诉,经过二审程序并最终维持原判的话,那么缓刑考验期限便应自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相关考察,且在判决之前所经历的羁押期限将不会被视为缓刑考验期的一部分予以折抵。 若在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然处于羁押状态,则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其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直至判决正式生效后,再按照法定程序交付相关部门进行考察。 至于缓刑考验期的具体长度,应根据原判刑期的长短来确定,既可以与原判刑期相同,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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