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不加刑是指不包括哪些刑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同种类的刑罚,其裁定量不能予以增加;
2.不可更改已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将缓刑变更为实体刑,延长期限以考验缓刑是否真正符合法定条件,或是将原本处于死刑缓期执行阶段的罪犯改为立即执行等情况皆不允许; 3.不可在主刑之外再追加其他刑罚; 4.不可将较轻刑罚改判为较重刑罚,举将原本应判处拘役六个月的罪犯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5.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其宣告刑不能予以加重; 6.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若未提出上诉或未被提起抗诉,其所受刑罚也不能予以加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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