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可以允许保外就医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已经被法院判决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接受改造过程中如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以考虑给予其保外就医的待遇:
首先,患有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者; 其次,原本被判决无期徒刑和缓期两年执行死刑后转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满7年以上,或者本应该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罪犯,实际上已经按照原有判决期限(已减刑的,则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减刑时间)接受了惩罚,并且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却无法治愈者。 然而,如果病情恶化并存在生命危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再次,身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者; 最后,年老体弱、疾病缠身,已经丧失对社会造成危害可能性的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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