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漏罪能否逮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数个犯罪行为中,若同时涉及到有期徒刑和拘役之刑的情况,则以执行有期徒刑为原则;
如果存在有期徒刑与管制,或者拘役与管制并存的情形,那么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对于数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到附加刑的情况,附加刑也必须予以执行,且当附加刑的种类相同时,应合并执行; 若种类各异,则应分别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个人犯有数个罪行的,除了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若未满三十五年,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若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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