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取保候审可以去东莞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诉讼法之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循执行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属的市或县。因此,我们通常建议身处深圳的取保候审人员尽量避免前往东莞,除非已经获得了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若有任何未经授权的出行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对取保候审规定的违反,并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需要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监视居住或逮捕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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