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诉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和程序呢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获得减刑所应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减刑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减刑所适用的对象必须处于刑罚实际执行期中。 这是区别于量刑制度的根本差异所在。 举个例子来说,若同样是立功表现,倘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各流程阶段,那么它就可被视为一项量刑制度,由此为犯罪嫌疑人带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的效果; 然而,如若是在执行阶段出现了立功表现,那便只能作为一种减刑的前置条件,进而引发减免刑罚的最终结果。 其次,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四类罪犯。 这些罪犯之间的共性在于,他们所受惩罚皆为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程度则是由刑期的长短来决定的。 若存在刑期限制,则在该期限内进行减免; 若无明确刑期规定,则需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具体的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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