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判刑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患有精神病的犯人,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若他们因触犯刑法所获刑罚时,有权通过监外执行的方式而免于收监执行。
因此,对于精神病人而言,他们在服刑期间可以以这样的方式进行。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可能暂时执行监外执行: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其次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后是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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