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适用对象存在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释仅适用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然而,减刑则可应用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所有罪犯。 (2)适用条件各有区别。 假释的实施必须是在已执行一部分刑罚的基础之上;然而减刑尽管也需要罪犯执行一定量的刑罚,但法律并未制定出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这意味着,只要犯罪分子确实表示有悔过之意或是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原则上都可以随时采取减刑措施。 (3)适用单位存在争议。 假释制度一经宣布,便不可再次宣告;而对于减刑而言,不论次数多少均可不受限制,既可以进行一次减刑,亦可多次举行。 (4)适用方式存在争议。 宣告假释时需要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并且要求承诺承担相应的义务,若届时产生法定状况,则会取消假释资格;相比之下,减刑并无考验期限的限制亦无其他附加条件,即便罪犯再度触犯新罪行,已减轻的刑期亦不会恢复原状。 (5)释放时间有所差别。 对于被假释者应立即解除监禁状态并加以条件性释放; 至于被判减刑的罪犯,则需要经过审查判定其减刑后是否尚存余刑,方可决定是否释放。 若仍有待执行的刑期,仍须在狱中继续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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