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是否折抵刑期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实际上属于我国刑事裁判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
在此过程中,其期限应当被视为实际刑期的一部分,不涉及到对刑期进行任何形式的折抵。 所谓监外执行,乃是指鉴于特定罪犯具备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从而将其刑罚执行场所及方式暂时性地予以改变,使得刑罚得以在监狱之外得到实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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