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没有建议缓刑可以判缓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并未予以缓刑建议的情况,通常是不适宜缓刑的。
认罪认罚与是否适合缓刑之间并无必然关联。 是否能够获得缓刑,需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满足缓刑适用的条件来进行判定。 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犯罪分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抑或拘役等较轻刑罚。 缓刑的附带条件便是可以暂不执行原判刑罚,该特性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仅仅局限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犯罪分子群体。 因此,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缓刑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这正是因为他们的罪行较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 然而,当罪行较为严重,如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时,因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便未能成为缓刑适用的对象。 其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及悔过表现,预期适用缓刑不会给社会带来进一步危害。 这是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换言之,即便某些犯罪分子已被判决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若其犯罪情节及悔过表现无法证明他无法继续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法庭可能就无法对其给予缓刑裁决。 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犯罪者仍未实际适用缓刑制度,因此预期其不再会危害社会只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断或预测,这种推断所依据的唯一合法依据只能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者表现诚恳且真心悔过等因素。 最后一点,犯罪分子不应属于累犯。 累犯往往意味着不思悔改、思想深沉、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较高,因此按照现行规则,即使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也无法享受缓刑的优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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