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认罪认罚能减刑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认罪认罚情形时,量刑可减免的幅度在10%至30%之间。
当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需在法律所规定的量刑标准之上进一步进行减轻处分,以降低相应的刑期。 在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将会要求嫌疑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份文件包含了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而言,法院将会采纳此项建议作为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参考依据。 按照司法法案的相关规定,将会首先确立基准刑,而在认罪认罚现象发生后,对犯有罪行之人或者被指控之被告30%至10%的刑期调整至较为宽松的激励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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