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属申请申请监外执行要去哪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那些因身体缘故无法前往狱中服刑的重犯罪分子,他们有必要提出监外执行申请。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做出这样的申请呢?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经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际,可以直接决定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若法院最终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出具一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内含罪犯的基本信息、公诉之罪及其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与法律依据等详尽内容,并须抄送给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罪犯被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由监狱或看守所负责提请书面意见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是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在这过程之中,监狱、看守所发出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还需同时送往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有权向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构提出书面建议。决策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必须及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案。倘若人民检察院认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误,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书面异议呈送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手中。相关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务必对当初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并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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