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联系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罚款与没收财产两项附加惩罚措施往往会同时适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手段均属于中级刑法范畴,且在没收罪犯财产后,所判处的罚款可能因无执行财产而无法予以落实,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出现将两者并行执行的情况。 对于那些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缴纳确有困难的被判罚者,经过人民法院仔细审查核实之后,是有权依法批准其延期缴纳、酌情减免或直接豁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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