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是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注意一: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问题。 注意二: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 注意三: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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