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间隔时间是: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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