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房子给人赌博会怎么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供房子给人赌博,是犯罪行为,可能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具体的定罪量刑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房子并召集人一起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主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提供房子给他人赌博,在相对固定的位置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度闭嘴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二、客观要件 赌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关于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支配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主体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现行刑法并没有将开设赌场罪归入单位犯罪的范畴,故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责任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对赌博罪的罪状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第二款对开设赌场罪虽然并未明确要“以营利为目的”,但秉承同一语境下的省略表达习惯,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之规定,可以看出开设赌博罪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三、客体方面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旨在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开设赌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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