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立案诈骗需要哪些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遭受诈骗犯罪行为时,为立案调查,公安机关通常需要搜集以下几类关键证据来展开侦查工作:
首要条件便是受害人的详尽陈述,其中包含受骗经过的详细内容,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以及行骗手段等诸多细节; 其次,书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涵盖合同、借据、转账记录等各类书面文件; 继而是实物证据,包括与诈骗案有关的各类财物; 最后则是证人证言,这主要来源于能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供出有益情报的见证人们。 除此之外,电子证据也同样举足轻重,特别是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录像资料等信息,这些都是极为关键的辅证材料。 总而言之,所有证据都应当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实施诈骗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同时还需证实受害人确实因此遭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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