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其基本内涵便是持卡者怀揣着非法占用之意图,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或最长偿还期限进行用款,且在发卡行发出两次催收要求后,超过了三个月的清偿期限依然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
为了准确把握该类犯罪的构成要素,我们需要对持卡者的透支金额、还款历史记录、个人信用状况以及透支款项的使用方向进行全面而深入地分析与评估。 在此过程中,若发现有以下情况发生,一般被认为符合恶意透支的定义: 即持卡者明确知晓自身无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 或者在透支之后选择逃逸、变更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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