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认定依据有哪些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恶意透支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其负有的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下述几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要有明确的目的在于非法侵占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主观故意”; 其次,其累计的透支金额,无论是数额还是时间限度上,都必须超过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标准; 再者,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的催收之后,如果行为人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将欠款归还给银行; 最后,行为人通常会出现明知道自己已经无法按时归还欠款,却仍然大量透支,并且对透支出的钱财肆无忌惮地进行挥霍和浪费,或者是在透支完毕后选择潜逃,更改与银行之间的联系方式,甚至逃避银行的追讨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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