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诈骗移交检察院一定会逮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一起涉嫌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件已送交审查起诉部门,则并不必然意味着将会对涉案人员予以羁押逮捕。
事实上,检察机关需根据诸多相关要素进行全面审慎考量,如案件所涉及的实质性证据是否充足、犯罪情节对于嫌疑人的恶性程度、以及该嫌疑人是否具有潜在的逃脱或者再次实施犯罪之可能性等等。 若经审查,发现证据确凿、犯罪情节恶劣,且犯罪嫌疑人为避免刑罚而潜逃或者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风险极高,那么,检察机关很有可能批准对其采取羁押措施; 反之,如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较轻,且嫌疑人并无明显的逃跑风险或再次实施犯罪之意向,那么,检察机关便可能不拟批准逮捕此类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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