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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是结合犯吗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并非一种结合犯,而是属于行为犯的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从而骗取财务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违法行为。
所谓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通过使用伪造或已被注销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方式来进行欺诈性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构成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律关系。
在此情形下,信用卡仅仅被视为犯罪手段,本身并不成为犯罪标的物。
若行为人为实现其欺诈意图,将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则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本罪名对此类刑事案件做出判决。
因此,从本质上讲,信用卡诈骗罪即借助信用卡所代表的信贷信用进行的欺诈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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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4: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