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未必必然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所谓刑事诈骗犯罪,乃以非法占有为动机和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法,取得数额较大之公共财产及私人财物,此种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将会受到严厉制裁。 若借款人为借得款项而刻意采用虚假借款用途等手段,然后非法占有这些钱款,便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然而,如果借款人在最初向出借人借款之时,的确怀揣还款意图,却在获得借款之后因为某种变故而改变了原定的借款用途,但是,其仍然愿意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通常这类情形无法被视为刑事诈骗犯罪。 依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凡是在社会上进行诈骗活动,致使公民个人或单位公共财产遭到损失,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之上者,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会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倘若涉及到的财产总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的话,则应判处被告人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在此基础上按法定比例缴纳罚金; 假使犯罪情节极端恶劣,涉案金额巨大,那么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乃至终身的有期徒刑,并且要接受罚金刑甚至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惩罚措施。 除非中国《刑法》另有特定规定,否则均依上述条款进行量刑惩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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