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什么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一种故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其所侵犯的法益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金融机构对帐户所有权的权利。
这项犯罪行为的成立应满足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的实施必须违背了信用卡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 其次,行为人需要运用信用卡来实施欺诈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最后,行为人窃取到的财物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 在实践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通常有如下几种主要情况: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信息申请获得的信用卡; 以失效之信用卡作为欺诈工具; 冒充他人持有信用卡; 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越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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