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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如何以诈骗罪定罪
分类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凡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案严谨审慎,必须要求被告人同时符合如下几种具体列举的行为条件:
1.实际实施了使用伪造形式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或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得并使用信用卡;
2.有故意操纵过期或无效信用卡来进行支付或消费的行为出现;
3.冒用并盗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4.有恶意地违背信用卡透支规范,即在无合法理由情况下滥用信用卡进行透支并长时间拖欠不还的行为。
而其中,恶意透支特指那些持有人抱着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规定透支额度或是期限之外进行透支操作,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二次催讨后的连续三个月内仍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或还款行动,这样的行为习惯便可以被视为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评价和裁决过程中,我们会更加全面深入地考虑到诸多关键因素,如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大小,其对待还款的态度,以及所进行透支行为的实际目的等等。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关于构成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原则在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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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8: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