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采用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领取的信用卡、作废信用卡或以欺骗方式借用他人信用卡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且诈骗所得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之上; 2.持卡人存在恶意透支现象,具体表现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金额超出了规定的限度或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然未予偿还。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透支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透支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此外,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也属于恶意透支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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