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围绕着以下几种情况展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申请并获得的信用卡进行犯罪; 将已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用于欺诈活动; 借助他人的名义来进行信用卡诈骗; 恶意地过度使用透支功能等。 而所谓的“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规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偿还欠款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大小往往被视为是否立案的关键性考虑因素。 一般而言,如果涉及到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五万元的,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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