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法领域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主体被定位为普遍适用的普通主体,只要任何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备何种刑事责任能力,都有资格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且保持精神健康状况,同时能清晰地认知并控制自身行为的个体,都有可能发展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 这个概念涵括的并不仅仅限于个体,也包括相应的单位组织。 举个例子,那些采取伪造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来实施诈骗活动的不法分子,他们所犯下的罪行便可能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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