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银行针对持卡人启动信用卡诈骗罪的催收流程中,法定条件通常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银行需要对持卡人实施至少两次有效催收并且经过较长时间(即三个月)之后,如果持卡人仍然无法偿还所拖欠的款项。 其次,关于有效催收这个维度,其定义要求催收必须采取能确保持卡人确切了解其内容的手段或方式进行。 另一方面,对于催收操作之间的时距,法律规定一般不能少于三十天。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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