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案与追诉标准通常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等四种行为之一,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但未满五万元; 其次,行为人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即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对其实施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经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上述情况下,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对其实施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经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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