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怎么样认定为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评价和判断时,我们首先要关注的便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往往可以被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素:行为人实际使用了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甚至是利用虚构的身份证明来套取他人信用卡使用; 行为人擅自使用已经失效或作废的信用卡; 行为人欺诈性地盗用他人信用卡账户或密码; 以及行为人故意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超过金融机构所设定的透支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且经过多次催款之后,仍未能按时归还欠款的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恶意透支无疑是最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持卡片内资金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使得自己所借得的款项数额超出规定限制,并且在金融机构,两次以上的书面或口头催告之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作出偿还举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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