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诈骗罪中的获利者是指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集资诈骗罪案中,广义上的收益方即通过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涉案主体。
这类主体具体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首先,直接策划、组织和指挥集资诈骗活动的首要分子,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并且攫取了大部分的非法经济利益; 其次,积极参与集资诈骗活动,对犯罪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负责宣传推广、招揽集资者等环节,从而获取了可观的经济利益的涉案人员; 再次,尽管知晓集资诈骗活动的性质,但仍然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并从中获取利益的协助者; 最后,非法占有、使用集资款项并从中获利的相关涉案人员以及那些以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将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非法活动等领域,从而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犯罪主体。 总而言之,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从集资诈骗行为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个人或者单位,均有可能被视为集资诈骗罪案中的收益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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