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碍信用卡管理型诈骗罪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妨碍信用卡管理型诈骗罪的判定过程中,需要对诸多复杂因子予以全面考量。
通常来说,若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或运输的信用卡系伪造,或者明知所持有的或运输的空白信用卡系伪造,且涉案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或者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涉案数量亦达到了一定标准; 抑或是行为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以及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类犯罪。 在进行定罪裁决时,我们将充分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等多重因素。 从主观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 而在客观方面,则需满足上述列举的法定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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