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是由家属向哪个部门申请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上述监外执行案件而言,往往不需要由其相关亲属进行申请操作,反倒是主要由犯罪分子当下所在的监狱或者拘留所基于自身情况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建议,并把编制好的相关材料提交至省级及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者是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区级及以上的公安部门进行具体审核及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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