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立案多久开始抓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刑事案件在正式立案之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工作所涉及到的时间节点问题,并无绝对统一的规定或标准可言。
这实际上是受到多重因素牵制与影响的,比如具体案情的错综复杂性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确切证据情况等。 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极可能逃逸、销毁证据或是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话,那么公安部门通常会作出迅速反应,以确保及时展开抓捕行动。 然而,在另一方面,倘若案件本身较为复杂,且尚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犯下的罪行,那么抓捕行为的实际执行便有可能被推迟至合适的时机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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