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有无刑事拘留权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起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并无直接的刑事拘留权限。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下,刑事拘留的权力通常为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部门所依法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决定,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其直接享有刑事拘留的权利。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若发现有必要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以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通常会依据具体案件状况来做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决策,然后再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实际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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