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审后未宣判被带到看守所怎么探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当事人在监狱中已被判定刑罚,则其可享有探望权,然而,每月累计探访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且周末期间亦无法进行探视。
若当事人尚未经判决,则不得享有探视权,仅具有会晤律师之权利。 辩护律师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书信往来。 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看守所内的未决犯,除可会见律师外,禁止与任何人员进行探监活动; 其次,已被判刑并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可享有探视权,但每月累计探访次数仍不得超过三次,且周六、周日并非探视时间; 最后,并非所有人均有权进行探视,仅限于罪犯的近亲或与其存在密切关系之人方可进行探视。 然而,从外部向囚犯输送物品或金钱是允许的,但所送物品需为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或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递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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