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标准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要之务是,若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等情况时,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在作出拘留决定之后,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询问。 拘留执行完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拘留执行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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