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换押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工作完成之后,若经过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相关案件予以受理;
或是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或侦查结束后,经人民法院决定允许其受理; 再或是由于种种原因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的递送交接环节,移送机关应在相应文书上填写《换押证》,必须在文件盖章后方得移交; 接收机关也同样应该在《换押证》上标注其承接日期,以及需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限作为截止日期,并盖章确认后,迅速送至看守所。 而看守所在收到《换押证》后,会依据该证明办理换押手续。 二、另外,在看守所办理换押或是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工作中,应该在接收机关或者是送押机关出具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注明法定办案期限等信息。 每一次的办案期都只是办理一份《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一旦用尽就必须续办。 三、在实践中,若解除或新增羁押期限,原则上并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然而,负责此项工作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地向看守所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新设定的法定办案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增减和调整,并且也要依照上述的法规进行完善。 倘若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出现办案部门变更的情况,例如由刑事拘留转为逮捕,或者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变化,又或者是从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转移到审查起诉部门。 又或者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要求,以及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后准备转交人民法院处理的,均无需另行办理换押手续。 但变更后的办案机关都应该及时向看守所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替换情况以及新的法定办案期限,并按规定重新制作《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四、执法办案人员在提取犯罪嫌疑人、被告时,应该凭加盖了看守所公章且注明了法定办案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才能进行问询和带领嫌疑人离开。 如果发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律规范,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话,看守所有权拒绝执行此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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