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工作的规定,遵守明确具体的程序步骤如下:
首先,拘留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即犯罪嫌疑人由相关部门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制作出相应的拘留证。 接下来,公安机关在执行拘捕任务过程中,务必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并且需督促其在拘留证上亲笔签字或摁下指纹予以确认。 此外,要确保拘留效率,拘留完成后须尽快将被拘人员转送至看守所,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遇有无法及时通知或涉嫌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此类情况可能会影响立案侦查的进行,因此在拘留二十四小时内至少要通知到被拘留人的家属才能尽责尽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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