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羁押期限到期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已被裁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进行拘留后展开的侦查过程中所规定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越两个月之久;
若案情错综复杂,且依据既往经验难以如期结束的案件,可经过上级检察院进行审批并适当延期一个月。 在以下刑事诉讼法定期限到期仍无法完成侦查程序的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得到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检察院的充分授权或书面指示,则可以将羁押时间再次延长两个月: (一)地处偏远且交通极为不便利的地区所出现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 (二)存在重大犯罪团伙活动的样本性案件; (三)逃亡在外且极度危险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牵涉范围极其广泛且取证手续繁琐的重大且复杂的案件。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明确规定,如果通过延长羁押期限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经由所在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检察院作出授权或模棱两可的决定后,仍然可以再次将羁押时间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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