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限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之初,对于涉嫌进行刑事犯罪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安全的人员,所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个人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取证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具体而言,在较为复杂的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摄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审查批捕请求会议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而,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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