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谁决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事宜通常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
公安部门对于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有权行使先行拘留权:即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尚未完成,或犯罪行为完毕后立即被人发觉; 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指其罪责; 在当事人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犯罪证据; 犯罪后试图自尽、逃逸或者正在逃避警方追捕; 有蓄意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 有流窜行凶、连续作案及团伙作案情节严重的嫌疑。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以上所述各条件并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处理时,应由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门作出相应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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