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7日后要变更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人员于拘留七日之后,其强制措施的调整与否,需依据案件实际状况作出评估与决策。
若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后,判断案件仍需进一步侦办,并有充足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且极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为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可能会向检察机构提交申请,请求批准实施逮捕。 反之,若案件所收集到的证据尚未达到充分程度,亦或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等特殊情况下,则可能会转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非拘禁性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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