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如何执行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这类行为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不过,当涉及到其自行调查的案件时,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在此情形下,上述决定一经做出,便将交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 当然,在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院如有需求向公安部门提供援助,那么前者将会给予全力配合。 对于检察院已作出拘留决定的案件,公安机构须在拘留期满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相关讯问活动。 若发现有不应予拘留的情况出现,则须立即释放被羁押者并颁发相应的释放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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