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刑事拘留的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庭并不具备实施刑事拘留的职权。
所谓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活动期间,面临特定法定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而法院则主要承担着审判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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