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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37天是怎么算日子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37日时间从正式实施拘留之日起开始起算。
通常来说这个期限是从拘留实行后的次日即第2天开始计算,向后顺延至第37天结束。
在此期间,周末及法定公众假期均被包含在内。
然而,若第37天恰好赶上某个公众假期,则应自该公众假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起视为37日时限的终结日。
需要留意的是,这段为期37日的时间对于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时限期满要么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逮捕决定,要么就必须对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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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6: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