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刑事拘留超过37天了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公民因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超过37个自然日,这便通常表示公诉机关已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对该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的申请,而检察院也已据此作出了同意批捕的决议。
在这样的特殊时期,被控告人以及其家属应当尽快为其寻求专业律师的援助,以便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度及其现状。 律师团队将能够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交流、查阅相关案件资料等途径,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咨询服务并提供有力的辩护支持。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能向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法律建议,以确保被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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