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期间没有传唤是不是没有新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监视居住之人受到监控期间未受传唤并非必然说明案件无新的证据存在。
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手段,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根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被监视居住者进行传唤。 未能传唤可能源于多方面因素,比如案件尚处在深入调查阶段,暂时无需被监视居住者参与协助; 或者已有的证据已经颇为充足,暂未必要进一步挖掘被监视居住者的陈述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构的允许,严禁与他人见面或进行通信交流; (三)接到传讯之时应立即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阻挠证人作证; (五)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六)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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