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刑事拘留权的机关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享有刑事拘留权的机构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
在上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对现行犯或重大涉嫌罪犯者进行拘留调查: 其一乃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在犯罪既遂之后立即被察觉的犯罪嫌疑人; 其二是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犯罪嫌疑人; 其三是在其居所或场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嫌疑人; 其四是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其五是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其六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 其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 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或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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